2011-02-23 來源:gzhgz.com | 貴州事業(yè)單位好工作
第九節(jié)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申請復議,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具有如下特征:(I)行政復議以一定的行政爭議或糾紛為處理內(nèi)容。(2)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提出復議申請為前提的。(3)行政復議亦是一種行政自我監(jiān)督制度,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4)行政復議是對形成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均進行審查。(5)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一)一級復議原則
一級復議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因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及時、準確、便民原則
行政復議應遵循及時原則。行政復議既要注意維護合法公正性,又要注意保證行政效率。行政復議應準確原則。準確原則準確地說,包括認定事實準確和適用法律正確。復議應遵循便民原則。便民原則是指在行政復議中,復議機關應創(chuàng)造條件盡量方便申請人,在盡量節(jié)省費用、時間、精力的情況下,保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復議申請權。
(三)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原則
這是對行政復議內(nèi)容所規(guī)定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它不同于行政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四)復議行政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不適用調(diào)解原則
調(diào)解是指爭議或糾紛各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自愿協(xié)商,互諒互讓,達成協(xié)議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律制度,主要解決以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為前提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或爭議。而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相對人不服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chǎn)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且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不能自由處置國家賦予的職權。因此,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存在雙方讓步,協(xié)商調(diào)解結案的問題。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根據(jù)《行政復議條例》第6條規(guī)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l)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士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10)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行政復議的管轄
(一)一般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二)特殊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五、行政復議參加人
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具備法律賦予的資格參加行政復議活動并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當事人以及與當事人法律地位相類似的人。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一)行政復議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的合法權益,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要求對該具體行政行為復查并依法作出裁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第三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人的法律特征:(1)第三人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并且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復議。(3)第三人是在行政復議開始后、終結前,經(jīng)過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參加復議。
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六、行政復議程序
(一)復議申請
1.復議申請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申請復議的條件
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jù)。(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5) 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6)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復議申請的形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復議申請的受理
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依法應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內(nèi),對復議申請分別做出如下處理:(1)對符合申請復議的條件,且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應當決定受理。(2)對不符合申請復議條件的,依法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對于復議申請內(nèi)容有欠缺的,依法決定發(fā)還申請人并限期補正。(4)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復議審理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jù)。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四)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模瑳Q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l)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3) 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被中請人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