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4 來源:gzhgz.com | 貴州招警好工作
第七章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特征(★單選):①以違反民事義務為前提;
②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③以恢復、補償被侵害的民事權利為目的;
④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且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論述題)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
所應負的先合同義務,而致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
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
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RandomWord.10--],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
協(xié)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
1.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①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違反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②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
③行為人有過錯。
④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締約過失的適用情形及責任形式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指當時人根本沒有訂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訂立合
同而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未盡通知、協(xié)助、告知、照顧等附隨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
情形;
④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yè)秘密。